各市、县(市、区)医疗保障局,省药械采购中心:
现将《浙江省医疗机构心胸外科类和麻醉类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浙江省医疗机构心胸外科类和麻醉类医用耗材
集中采购工作方案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三五”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的通知》(国发〔2016〕78号)精神,规范医用耗材购销秩序,净化流通环境,降低虚高价格,减轻患者医疗费用负担,减少医保费用支出,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1.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最大限度降低医用耗材价格,减轻患者医疗费用负担,减少医保费用支出。
2.完善医用耗材集中采购模式,推进医用耗材采购工作的科学化和信息化建设进程。
3.规范医用耗材购销行为,遏制医用耗材流通领域违规违纪行为,纠正医用耗材购销环节不正之风。
二、基本原则
1.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2.诚实守信和信赖保护原则。
3.质量、价格并重原则。
三、实施对象
浙江省境内公立医疗机构。鼓励其它医疗机构自愿参加。
四、集中采购范围、方式和周期
心胸外科类和麻醉类医用耗材,具体采购目录详见采购文件。
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在质量优先、价格合理、经济技术标合格的基础上,进行商务标的评审。
采购周期为1年,到期后可视情况延长采购周期至下一次集中采购中标结果执行之日。
五、投标企业及报价
1.投标企业指国产产品的生产企业(或同集团公司的经营企业),进口及港澳台产品的大陆地区唯一总代理企业。
2.报价为该产品的实际供货价格,其中包含配送企业的配送费用。报价使用货币为人民币(单位:元),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未报价或报价为0的产品视为放弃投标。
六、评审方法
本次集中采购分两个阶段进行评审,第一阶段评审近两年内浙江省有销售记录的产品,第二阶段评审近两年内浙江省无销售记录的产品。
近两年内浙江省有销售记录是指在2017年3月1日(包含)至2019年2月28日(包含)期间,在浙江省内公立医疗机构有销售记录的产品(不限数量),以省药械采购平台交易数据或医疗机构销售发票为准,但医疗机构销售发票不作为客观分产品覆盖率的计算依据。
(一)第一阶段评审方法
1.参考价的确定
在近两年内全国历史最低销售价格的基础上,按目录分别设定基础降幅10-20%,具体基础降幅见采购文件,并且同一评审单元中价格最低产品或覆盖率最高产品所在系列基础降幅在原有基础降幅基础上可减少10%(如某二级目录设定基础降幅为20%,该目录下某个产品是价格最低或覆盖率最高的产品,其所在系列基础降幅要求变为20%*0.9=18%)。若同一产品同时符合上述条件,基础降幅在原有降幅基础上仅可减少10%;若有两个或多个产品同时符合上述条件,基础降幅可分别在原有降幅基础上减少10%。参考价必要时请专家进行评估,在报价阶段通过浙江省药械采购平台告知投标企业。
近两年内全国历史最低销售价格是指在2017年3月1日(包含)至2019年2月28日(包含)期间,我省相关医疗机构的实际采购价和其他省(市、区)以省为单位的集中采购中标价(挂网价)中的最低值。我省相关医疗机构的实际采购价在认定时,不仅限于浙江省药械采购平台交易价格,还应包括实际发生的交易价格(发票票面价格)。
评审单元是指同一二级目录根据产品注册证分为:(1)进口及港澳台产品(进字号、港澳台“许”字号的产品);(2)国产产品(准字号产品和其它产品)。
系列是指同一评审单元下某投标企业的所有投标产品组成一个系列参与评审。
2.中标原则
报价高于参考价的产品直接淘汰。
不高于参考价的产品,属于限价挂网的产品,列入拟中标目录;属于竞标的产品组成系列,按以下三步进行评审:
(1)客观分评审
客观分分值表见附件1。客观分评审按得分由高到低进行排名,根据入围名额依次入围。入围名额如下:1-3家,不淘汰;4-6家,末位淘汰1家;7-10家,末位淘汰2家;11-20家,末位淘汰3家;20家以上,末位淘汰4家。
(2)主观分评审
主观分分值见附件2。主观分评审按得分由高到低进行排名,根据入围名额依次入围。入围名额如下:1-2家,不淘汰;3-5家,末位淘汰1家;6-10家,末位淘汰2家;10家以上,末位淘汰3家。
(3)综合评审
先取价格最低的产品进入拟中标目录(仅取这一个产品且不占中标名额)。所有剩余产品,按综合得分由高到低进行排名,根据入围名额依次进入拟中标目录。入围名额如下:1-2家,不淘汰;3-5家,末位淘汰1家;6-7家,末位淘汰2家;8家,末位淘汰3家;9家及以上,入围6家。
综合评审得分=(客观分+主观分)*25%+实际降幅*100*75%。
(二)第二阶段评审方法
1.参考价的确定
根据第一阶段同评审单元内的中标产品最低价与该产品的近两年内全国历史最低销售价格下降20%后取低值确定。若同评审单元内无中标产品,则提请专家进行论证后确定。
2.中标原则
报价高于参考价的产品淘汰,其余产品无论限价挂网产品还是竞标产品,均取所在评审单元相对参考价降幅最大的一个进入拟中标目录。
(三)限价价格的制定
组织专家对每个评审单元(产品)制定中标的上限价格。拟中标产品高于此价格的,将进行议价;议价不成功的,不列入中标范围。
(四)中标目录的公示和公布
拟中标目录经公示后,即为中标目录。公示期间如有申投诉导致拟中标产品不列入中标范围的,不允许其余未中标产品递补。
七、其他
1.如企业填报的历史最低销售价格高于采集到的相关医疗机构实际采购价和其他省(市、区)中标价(含挂网价)的,将被认定为不实的历史最低销售价格,拒绝该产品投标。若一个一级目录下有3个产品被认定为不实的历史最低销售价格的,将拒绝该产品所在一级目录内该企业所有产品投标。
2.建立价格联动机制,定期对全国医用耗材集中采购的中标价格进行梳理,实行价格联动。具体工作按有关规定执行。
3.如因中标企业原因导致供应不及时或产品质量出现问题的,将暂停中标产品交易资格并列入黑名单。省药械采购中心应不定时对中标产品使用情况进行考核,如发现质量问题的应及时提交主管部门处理,保证临床供应。
4.中标产品集中采购监督管理等其他未尽事宜,包括但不限于配送、结算等,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5.本次集中采购工作所有公告、信息,均通过浙江省医保局官网、浙江省药械集中采购平台发布。
6.本方案由省医疗保障局负责解释,省药械采购中心负责具体实施。
二、关于部分通过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仿制药优先挂网采购产品的公示(一)
按照省药品集中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部署,经企业申报、审核等程序,现将拟优先挂网采购的通过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仿制药产品予以公示(详见附件),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反映问题的方式:在公示期内,单位和个人均可以书面方式向我中心反映问题。以单位名义反映问题的,应加盖单位公章;以个人名义反映问题的,建议署本人真实姓名,并注明联系方式。
二、要求:反映问题应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反对无中生有和诬告。
三、公示时间:从2019年5月8日至5月14日止。
四、联系方式:0571-86401737;地址:杭州市下城区东新路江南巷2号(下城区健康服务产业园三号楼)。
三、关于拟恢复浙江修正医药有限公司网上药品配送资格的公示
浙江修正医药有限公司重新取得《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申请恢复网上药品配送资格,经研究,拟恢复浙江修正医药有限公司在我省的网上药品配送资格。现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19年5月8日至5月14日。
如有异议,请于公示期内(工作时间)递交相关书面材料至省药械采购中心。
联系方式:药品采购科,联系电话:0571-86401737
地址:杭州市下城区东新路江南巷2号(下城区健康服务产业园三号楼,浙江省药械采购中心)
四、关于下调卡培他滨片等产品联动(采购)价格的通知
各医疗机构、配送企业、相关投标人:
正大天晴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企业主动申请下调其在我省中标的卡培他滨片等产品的在线交易价格。经研究,同意企业的降价申请,价格调整即日起执行(具体产品详见附件)。
请各单位做好价格调整工作。
特此通知。